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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杂粮、油料品种收购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杂粮、
油料品种收购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9]2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小杂粮、油料品种收购贷款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甘肃分行〈关于小杂粮收购贷款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农发行字[1998]340号)精神, 同意将小杂粮、油料品种纳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范围(其它渠道也可以收购),所需收购资金由农发行供应,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不得亏本经营。收购的小杂粮列为周转库存,超储部分的利息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粮食风险基金给予及时足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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