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
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9]4号 1999年1月28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稳定增长,针对当前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现就全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党的“十五”大为进一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带来了新的机遇,随着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数量和规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越来越高,成为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但是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重视不够,税务管理粗放、税源监控不力,个体私营税收存在税负偏低和税负不公平等问题,不仅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影响了公平竞争,而且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十分重大的政治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清形势,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重要性,把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充实管理力量,认真分析解剖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收入,要实行单独下达税收计划、定期通报和单独考核的办法;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制定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及时总结和推广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全省私营经济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稳定增长。
二、进一步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机制
为适应当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解决税收管理中存在的征管形式单一、管理功能弱化、税源监控不力等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必须在巩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机制。
(一)在坚持集中征收的原则下,拓宽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渠道。集中征收是相对过去专管员下户催缴、分散征收而言的一种税收征收制度。集中的程度如何,取决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税源分布状况和纳税人经营特点,应以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巩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为前提。因此,要立足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采取办税服务厅集中征收、委托代征、设点征收、巡回征收和现场直接征收等适合个体私营经济经营特点的多种征收方式。各地可根据当地的税源分布情况和征管力量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具体的税款征收方式,以进下步拓宽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渠道,巩固和充实申报纳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