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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
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8]88号 1998年12月24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为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按照国税发[1997]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落实措施,严格执法,保证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地要结合《意见》的实施,及时开展自制啤酒消费税的税源调查工作,摸清税源底数,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杜绝漏征漏管,保证消费税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调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填列《自制啤酒消费税税源调查表》,并于99年1月底前连同调查报告一并上报省局。
  附件:1.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2.自制啤酒消费税税源调查表(略)

  附件一

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从事餐饮业、商业、娱乐业等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制啤酒并销售的,均为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该意见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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