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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8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三项费用”问题
  私营企业预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若高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或经核定发放的工效工资总额依规定的比例计提数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发工资计提。
  (三)关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私营企业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和所附的投保清单,按沪社保业三发[1997]8号、沪社保业一发[1998]4号文规定的本市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基数、比例计算的数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98年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基数1月至3月为650元、4月至12月为720元;缴费比例为25.5%,即每一投保者税前扣除数1月至3月为165.75元,4月至12月为183.60元。
  私营企业超基数投保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仍按原规定处理。
  (四)关于科技业务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1.私营企业支付给参加“四技”的业余科技人员的报酬,在不超过该项目收入减去成本、税收及附加后的余额的20%以内在税前从实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私营企业投资者把本人在开办前拥有的专利及其他专有技术,投入本企业使用的,应作为投入的无形资产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再从企业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成。
  3.私营科技经营机构按规定的比例上缴给科委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投资收益征税问题
  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及时提供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如企业能在第二年6月底前提供有关证明的,其多缴的税款,在第二年度予以抵扣。
  (六)关于安置再就业人员问题
  私营企业安置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人员就业的,经劳动、税务部门审核后,每安置一人在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对按市税务机关公布的当年度人均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缴纳的所得税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沪地税四[1996]17号文执行。
  (七)关于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私营企业发生环账损失,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坏账损失原因、金额和税前扣除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或有关部门、机构证明资料。
  四、关于汇算清缴的报表
  (一)本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表式附后(略))由市局统一印发,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999年5月10日前将汇总统计资料以及在汇算清缴中发现的典型情况和建议书面报送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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