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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8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8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8]16号 1998年12月2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精神,结合本市私营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将1998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若干政策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1998年底前登记开业并发生经济业务的本市各类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关于汇算清缴的时间
  私营企业应在1999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上海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专用)”、“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附表一)”、“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表二)”、“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定表(附表六)”(报表样式按沪财企一[1998]321号附表资料(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工作。
  三、关于汇算清缴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私营企业本年度计税工资总额应按沪地税四[1998]4号文规定的人均计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包含工资、奖金、津贴、政府部门规定发给企业职工的各项补贴和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所缴纳的管理基金以及企业违反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赔偿金等。企业实际发放和列支的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按实列支,高于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部分,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私营企业计算计税工资总额的人数,原则上以工商注册登记人员为准,实际从业人员低于工商注册人员的,以实际的从业人员为准;实际从业人员超过工商注册人员的,或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需雇用临时工、季节工的,应事先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特殊情况的应在十五天内补办有关手续), 以核准人数为准。
  私营企业雇用临时工、季节工不满一个月的,应将月计税工资标准以平均工作天数二十一天半进行折算,按实际工作无数计算的数额并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
  3.对个别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经济效益较好,财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核算正确,实际支付职工工资的数额超过规定的计税工资总额的私营企业,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核定,按核定后的数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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