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五、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收费办法及服务的内容。
六、各资产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因资产评估机构主观故意服务失实、违法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或者有欺诈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资产评估机构资格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关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国有资产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78)同时废止。
附: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表
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 标的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以上至1000 2.5
3 1001以上至2000 1.5
4 2001以上至5000 0.8
5 5001以上至8000 0.4
6 8001以上至10000 0.2
7 10000以上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