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文件的通知

  四、凡是在北京市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从事签证项目业务的均不得提高规定的收费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会[1994]307号)和《关于调整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京财协[1995]2305号)同时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

  计件收费标准表(略)

  附3: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价格收费问题的通知

(京价(房)字[1997]第419号)



各区、县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6]1617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国有资产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78号)一年来试行情况,现对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有关问题修订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91号令)的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国有管理局认定资格。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评估业务,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每年应将北京市资产评估机构一览表抄送北京市物价局备案。
  三、资产评估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房地产作为独立项目评估或以房地产为主的资产评估,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