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凭批准改革改组改造的文件,资产评估、验资、审计等中介机构按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996]第2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含上浮部分)的50%收费;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机构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执行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41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破产企业和经市经委认定的特别困难企业免交以上费用。
五、工商、税务、卫生、街道办事处等,不得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收取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会费、咨询费等。
特此通知
附:1.国家计委等《
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略)
2.市物价局、国资局《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价格收费问题的通知》
3.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2: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使会计师事务所在中介活动中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针对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相应制定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费标准。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具体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附后。
二、计时收费标准
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
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
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
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签证、服务业务时,要与客户事先确定收费方式(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