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所得
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287号 1998年12月31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72号文规定,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实施。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消费税、
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实施意见
一、审核评税工作是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税收征管流程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有条件的地方应抽调熟悉涉外税收业务的同志专项负责该项工作;涉外税收业务少,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也应指定人员兼职负责该项工作。
二、审核评税的场所只应限于税务机关内部,评税人员一般不得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实地稽核和调取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账簿凭证。审核评税工作应按评析——核实——认定——处理四个步骤进行,具体的操作规程由各地结合本地征管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并随着该项工作的不断发展,积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健全操作规程。
三、审核评税人员应根据纳税人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参考审核评税主要内容,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四、增值税的主要审核评税内容
增值税审核评税的主要依据是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师查账报告,以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各种资料。
对增值税审核评税按月进行,并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结束后20日内完成,但对附报资料可近以下期限进行审核。
1.对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审核一次;
2.对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半年审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