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3人以上。
第七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 由所在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批确认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由批准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别墅区和所有高层建筑、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别墅区和20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及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项目;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高层住宅 小区、住宅组团等物业管理项目;
第九条 本规定生效前各省辖市已审批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须按本规定进行清理并换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各省辖市统一登记、编号,报省备案。
第十条 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含股东协议);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4、托管物业规模、类型证明材料(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6、企业经营场地证明;
7、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管理人员职称有效证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8、企业设立批文、企业内设机构文件、企业法人代表任命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9、企业内设部门职责、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及服务经管业绩资料;
10、企业托管物业获市级以上优秀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未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