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行为与运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41号令《
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物业管理经管服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以物业管理、为业主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须按本规定申领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托管物业类型(多层、高层住宅区、大厦、工业区、别墅区、商场、综合楼、办公楼、特种物业等)三种以上;
2、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8人以上;
4、企业经营年限须3年以上;
5、 托管时物业须有两个以上省优,或企业通过质量标准体系认证。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 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 20-40万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托管物业类型两种以上;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5人以上;
4、企业经营年限2年以上;
5、托管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市优。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2-20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