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中介服务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向我区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的3-5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其它方式的协作如果效益较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引进国内外资金的中介人,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数,按数量多少、利息高低、使用年限,经同级政府批准,我区受益方按到位金额千分之5到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向我区提供先进技术和各类有价值的信息,使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可给予有关人员当年新增税后利润5-10%的一次性奖励。
六、其它
第三十一条 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区外在我区企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输出国及赴港澳证件,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和外办负责审批办理。
第三十二条 无论独资或合资的横向经济联合项目和企业,我区在设计、施工、建材方向优先提供服务;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优先提供;货物及产品外运优先安排铁路运输计划。
第三十三条 区外在我区独资、合资企业的经营方式、劳动工资、财务关系、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利益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在招工、用工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劳动指标和城乡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今后来我区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各种经济技术中介服务活动。过去自治区发布的有关横向经济联合的政策规定与本政策规定不符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规定中涉及的高新技术、名牌产品、新产品的认定由自治区经贸委和科委按职责范围分贡负责,引进资金、技术和各类经济信息的中介认定由各级经协部门和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本政策规定中的税收减免、返还及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管理和监督。今后新办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可参照以上 《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