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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关于合作的金融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区外企业兼并我区企业除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银行《关于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3〗113号)的优惠政策外, 兼并银川市区域内和列入自治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以及区外被国家确定的重点企业兼并我区企业,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进行产品协作、配套及加工零部件,使我区的有关企业成为区、地市或县级财政收入骨干的,或者扩大生产能力后,能够出口创汇的,银行将优先提供流动资金、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贷款。对企业效益好;出口创汇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
  第二十三条 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区内各家银行贷款将优先支持东西部合作项目,且贷款期限在规定范围内量从长,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归还的,可适当予以展期。贷款利率一般不上浮,执行基准利率,或在10%幅度内下浮。对东西合作项目所需贷款规模优先安排,无贷款规模时,人民银行将协助国有商业银行向有关总行申请贷款规模,或压缩其它贷款,调剂出贷款规模用于解决东西部合作项目的规模需要。
  第二十四条 对区外企业参与我区企业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的合作项目,人民银行可优先安排发行地方企业债券,或给予其他短期融资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凡在我区山区八县及陶乐县兴办各种扶贫经济实体,进行扶贫开发;在国家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从事土地治理与开发;支持我区经果林的更新和名、优、特产品的发展,以及林产品深加工和沙区资源综合开发的,农业发展银行将择优扶持,实行贷款倾斜政策。
  第二十六条 区外投资者来我区与国家确定的民族用品定点企业合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按规定实行优惠利率,利差补贴银行按季返还企业,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为横向经济联合企业提供多种保险保障。开展一厂多险的配套服务和特约保险服务,实行保期和保额零活调整的办法。根据企业投保金额,视情况可给予减收保费优惠和安全奖励。对大中型企业的灾害和境外事故的理赔,按保险责任范围和初估损扶在未结案前先预付50%的赔款,保障受损企业很快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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