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以聘用和调入的方式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工资待遇双方协商确定,不受限制;有特殊贡献者可发给专项奖金。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签订服务合同五年以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解决其非城镇户口的配偶及未满十八岁子女的城镇户口,免收城市增容配套费,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就业。
第十四条 区外科技人员来我区服务于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可以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欢迎外地经营管理人才来我区公平竞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岗位,或领办、承包、托管中小企业,工资待遇根据企业效益可高可低,不受限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可给予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
三、关于联合发展现有企业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区外优势企业同我区企业联合经营。外办方投入比例达25%以上,合作期限10年以上,合营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超基数部分免征属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3年。
第十七条 鼓励区外优势企业以有开或无形资产投入改造我区亏损企业,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扶持。改造严重亏损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增值税25%部分还可先征后返3年,用于弥补亏损。
第十八条 欢迎区外企业兼并收购我区企业。兼并收购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超基数部分所得税免征3年。兼并收购微利或短期亏损的企业, 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 4年内增值税25%部分中超基数部分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免征。兼并严重亏损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执行 第二条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区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我区企业租赁经营。租赁经营可整体 租赁也可以部分租赁。租赁亏损企业扭亏扣可免征所得税3年。承租3年以上的,期满经审定达到或超过经营目标的,可一次性返还承租方最后一年租金的50%。
第二十条 我区现有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在一定期限内由区外优势企业无赏托管。托管经营期一般为3-5年。托管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全额返还;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增值税25%部分中超基数部分予以返还;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达到资产保值目标,托管经营期内全部新增利润归经营方所有,并视同完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