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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凡来我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自受益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6年。 在山区八县及陶乐县进行扶贫开发的项目,可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10年。此类项目需用荒地的,可以拨方式提供。
  第七条 凡来我区山区八县及陶乐县独资或合资控股兴办农业资源深加工的企业,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8年,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钢2征所得税10年。

二、关于人才、技术联合与开发的政策规定

  第八条 区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民营科技机构来我区兴办实体,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其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先征后返,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
  第九条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以技术、名牌商誉等入股形式与我区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技术入股方可以先提取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最多不超过20%。再按股分红。属高、新、精、尖产品的项目和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以项目定政策实行专项优惠。
  第十条 对帮助我区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付给费用外,企业可从投产当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另行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对我区企业进行技术承包。按期完成技术承包合同,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承包方除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外,还可按技术承包项目投产当年或  第二年税后利润的10-20%获得奖励。对亏损企业进行技术承包,使企业扭亏为盈或大幅度减亏的,企业可根据效益情况,予以重奖。
  第十二条 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民营科技机构与我区科研单位、企业联合研制、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优先列入我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相应的科技贷款支持。当年发生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改造费用可摊入成本,如年度发生额较大,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凡被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投产后三年内,可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奖励有关科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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