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
(1999年1月1日)
一、关于新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政策规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欢迎区外国有、集体、私营、“三 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有形和无形 资产为纽带,来我区实施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举办各类企业。我区将在注册登记、审批立项、创造外部条件等方 面提供便捷、良好的服务。
第二条 来我区独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房产税、投产后5年内全额返还;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 投产后免征5年;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可返还资源税3-5年;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间所得收益,视同完税处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免税期满后企业经营困难的或技改扩建投入较大的还可视情 况适当减免所得税。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的政策优惠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来我区合资、合作新建生产性企业及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扩建项目,外办方投资占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项目)投产后,视外办方投资比例,对新增效益给予3-5年免征所得税、返还2 5%的增值税的优惠。5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减免 税期间,所分利润视同完税处理。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的政策优 惠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凡来我区独资、合资(外办方投资需在50万元以上、合作期5年以上)兴办 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业、娱乐业、饮食业、旅店业除外)3-5年内免征所得税,1-2年内返还营业税, 3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第五条 凡来我区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的各类企业,需占用耕地的,经政府批准后,按标定地价的30%-50%优惠出让给建设用地单位。企业投产5年后,可允许土地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