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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产权登记包括确认产权登记、开办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八条 集体企业应在完成清产核资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报送产权登记表,并附上产权界定申报表、资金核实申报表、产权界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证明集体资产权属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新开办的以劳动者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为主的集体企业,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前,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开办产权登记,并附上企业章程、注册资本构成情况和出资证明,以及批准本企业成立的文件。
  第十条 集体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在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产权登记:
  (一)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组织形式变动的;
  (三)增减资本金的;
  (四)有产权登记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产权登记,应向产权登记部门填报变更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职代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三)资本金增减证明文件;
  (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文;
  (五)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六)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终止、解散、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应在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部门申请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注销产权登记,应向产权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职代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
  (二)依法撤销本企业的批文或人民法院宣告本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三)财产清理报告、破产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产权转让合同;
  (四)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五)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办毕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部门应即收回其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集体企业应在产权登记次年4月底前,向产权登记部门填报产权登记年检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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