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农资企业经营的救灾化肥的调拨价和供应价,由省物价局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核定。
放开化肥零售价格。销售单位必须明码标价,公布于众。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的监测,必要时,省物价局对部分化肥品种采取规定最高零售限价等稳价措施,防止化肥价格的大起大落。
四、加强化肥进口管理
根据全省化肥总量及品种平衡需要,省计经委每年向国家经贸委申报进口化肥计划。国家进口化肥计划下达后,由省计经委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给省有关化肥经营企业执行,各单位对进口化肥指标不得自行调剂。有关银行要积极筹措资金,为进口企业及时发放贷款。
五、继续安排救灾化肥,建立化肥储备调控制度
为支援受灾地区搞好农业生产,省级每年继续安排5万吨救灾化肥,省财政每吨补贴200元,由省农资集团公司组织货源及时供应。救灾化肥安排计划由省农林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化肥是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产品,必须搞好淡储旺供工作。化肥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建立正常的生产储备和经营储备,保证旺季供应,国有商业银行对所需贷款要予以支持。为解决夏种和秋播化肥集中供应问题,建立省级化肥年度储备调控制度。在每年夏种前,收购储备10万吨尿素,在供肥旺季销出。省级储备调控化肥仍由省农资集团公司经营,所需贷款由省农业银行安排,储备费用、利息由省财政定额补贴一部分。省计经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农林厅、石化厅加强对救灾化肥和储备调控化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市县也要加强化肥调控,搞好淡储旺供,缓解化肥产销季节矛盾,满足农业用肥需要。
六、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扶持化肥生产和流通
对化肥企业继续安排统配电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严禁加价,降低化肥生产成本,扶持化肥生产。对化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国有商业银行要按规定优先安排,与生产、经营企业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中国工商银行每年安排给我省的化肥生产企业淡储旺供专项贷款,由省石化厅化肥公司统借统还,省财政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
对化肥流通继续实行政府调控下的财政补贴制度。省财政每年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省级救灾化肥价格补贴、省级储备调控化肥利息补贴和“补钾工程”用肥、专项肥价格补贴。
七、加强对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切实搞好化肥产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