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1999]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化肥生产和流通管理,搞好总量平衡
省、市、县各级政府对化肥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由直接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发挥市场配置化肥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取消化肥生产和收购的指令性计划,由化肥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进行购销活动。
我省化肥生产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提高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鼓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化肥生产企业既可以与化肥经营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也可以实行销售代理,还可以打破系统和行业界线,发展工商联营、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的联合,优势互补。
取消化肥生产和收购指令性计划后,为避免市场的盲目性,更要注意搞好全省化肥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省计经委要会同省石化厅、农林厅、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制定下达全省的化肥总量平衡指导性计划,进行必要的产需平衡衔接。在改革初期,特别要注意保持化肥产销的相对稳定,实行平稳过渡。
二、拓宽化肥流通渠道,建立化肥流通竞争机制
化肥流通要拓宽渠道,建立竞争机制。通过适度竞争,促使化肥经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强化服务功能。
全省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业技术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销售化肥,其化肥来源可以从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从化肥生产企业直接采购。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
三、改进化肥价格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年生产合成氨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化肥的出厂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国家计委制定;省内中小型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南化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普通过磷酸钙出厂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制定;小化肥厂生产的碳铵、磷肥等地产地销化肥出厂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市县物价局制定。在价格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化肥出厂中准价要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