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199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9]342号 1999年1月1日)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对一九九九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改组的国有独资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在2000年2月底前(上市公司在4月底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在“上海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专用)”、“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附表一)”、“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表二)”、“工资储备基金申报审定表(附表三)”、“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四)”、“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表五)”、“亏损弥补审定申报表(附表六)”。(表式附后)。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试用新修订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事宜另行布置。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上市股份公司在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汇算清缴的若干政策
四、关于投资收益补税问题。
1.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境外投资收益的处理问题。
企业对境外投资,其来源于境外的按规定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具体按税款抵扣方法执行,即:
(1)定率抵扣:企业如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