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偷税行为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对上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视以下情况实施年审:
一、对年审期间临时期满一年,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且纳税行为良好、税负水平正常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发票领购簿上加贴年审合格标识;
二、对年审期间临时期未满一年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国税机关应重点审查其纳税行为、税负水平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申报行为,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无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继续按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暂不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暂定期满后15日内,到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凡年审或日常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国税机关可视情节,取消其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或限期整改,适当延长临时期。临时期满后,国税机关要对其年应税销售额严格核实,达不到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达到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可重新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
第九条 对年应税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标准以上,有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纳税人,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可视情况确定为1-6个月。整改期内,降为C类一般纳税人,由国税机关代管专用发票,列入日常稽查和监控重点管理范围,除对其纳税申报进行一二级稽核外,及时到户实施重点稽查。整改期满经国税机关验收合格的,可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继续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第十条 经年审被国税机关取消资格的纳税人,以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 对经年审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发票领购薄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对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等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二条 年审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