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负明显偏低于当地税负正常峰值,或呈明显下降趋势而无正当理由的;
五、C类一般纳税人及上年度年审中降低管理类别的;
六、年度中有偷骗税、专用发票违规等不法行为的;
第六条 年审的组织实施:
(一)公告年审:
各级国税机关向所辖一般纳税人发布公告,通知纳税人年审有关事宜,对年审内容、操作程序、材料报送方法及其他具体要求进行明确;
(二)纳税人自审:
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自审,自审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纠正。自审情况由纳税人据实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并根据国税机关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5、有关会计账簿;
6、税务检查处理决定;
7、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国税机关审查:
国税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组织人员逐户进行审查确认,由县(市、区)国税机关作出年审结论。个体经营者一般纳税人的年审由市地级国税机关作出年审结论。
第七条 年审问题的处理:
经国税机关年审确认后,年审对象有下列情形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销售额方面:
(一)暂认定的商业临时一般纳税人,暂定期满1年,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
(二)已认定的商业一般纳税人,上年度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不适用以上两项销售额标准;
(三)从事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足30万元的。
二、纳税行为方面:
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亦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二)经国税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未申报纳税或连续6个月异常申报的;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