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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人年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税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制度。
第三条 年审的范围:
由各级国税机关认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年审的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一)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银行结算账户;
(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核算方法、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包括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非企业性单位、租赁承包单位等,申报销售额是否真实。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
(一)是否按规定税率和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有无错用税率和少报收入行为;
(二)是否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销项税额,有无迟报、瞒报收入行为;
(三)是否按规定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无擅自扩大抵扣范围行为;
(四)是否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有无逾期不申报纳税行为等。
三、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情况:
(一)是否按规定配备票管人员,持证上岗;
(二)专用发票保管是否符合“六防”要求;
(三)是否按规定数量领购和缴销专用发票,有无超数量领购和逾期不缴销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使用开具专用发票,有无违规开具、携带外出、丢失被盗、虚开伪造等行为。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列为年审重点:
一、连续月份零负未申报业户;
二、上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三、年应税销售额变化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