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9]4号 1999年1月27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年度进行资格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解决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市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证年审质量,在去年商业企业划转工作的基础上,对所有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审查清理,尤其是对工业企业、上年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同时,通过年审,要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税款缴纳等情况,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各项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年审实施时间
各地可按以下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掌握工作进度:
(一)2月底前为国税机关发布公告、年审准备及纳税人自审阶段;
(二)3-4月份为国税机关年审实施阶段;
(三)5月份为年审总结上报阶段。
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国税局应于6月30日前将年审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随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
三、年审要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中规定的有关表证(由各市地自行印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格式附后,供各地参考使用。
四、各市地务于2月底前到省局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