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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
成果转化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
费和产权登记费的通知
(沪房地交[1999]0095号)


各区、县房地(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8]23号),现就文件的第四条款“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的事直通知如下: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只按每件收取过户成本费100元和变更登记工本费200元)。
  二、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办理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和登记手续时,除应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换项目认定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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