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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对本市外贸、工贸和综合性进出口公司19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代电通知

  清算程序中下发的未查实报关单信息是指外贸企业在日常退税中申报的本所属期的报关单,经我处前往各地海关调查后属于不能查实的,并已扣回退税款的所有报关单信息。在本次清算程序中,这些信息自动加锁不参与计算,并提示外贸企业此信息的性质,便于在对其他数据的调整时参考,但些信息不能进行调整。
  4.调整时需注意的退运信息
  清算程序中下发的退运信息是指外贸企业在98年度内发生的所有出口货物(不论货物是何时出口),我处已开具退运证明并扣回已退税款的所有信息。在本次清算时,外贸企业不需要对出口明细记录进行调整或删除,但应依据我处下发的此项查询信息,将上述退运数据在进货凭证和增值税发票申报中同时增加相应的外销库存。增加的方法为:
  A.进货凭证号:“TY”加“1998”加“五个0”加“流水号7位”(流水号是指《退运补税证明》编号)。
  B.其他内容和数据按《退运补税证明》上的数据填写。
  C.外贸企业在附送相应的原始凭证时应提供《退运补税证明》(企业留存联)。
  七、清算程序对数据的校验和上报
  1.数据的校验
  外贸企业对所有的数据调整完毕后,可用清算程序“上报”菜单下的数据校验功能对整个清算期有数据进行合法性、库存是否足额和不同征税率出口货物是否归属同一商品代码下的校验。
  2.数据的上报
  通过数据校验后,外贸企业即可使用“上报”功能将所有的清算数据上报至盘片中,连同调整数据和备案申报的退税单证交我处审核。
  八、对外贸企业上报清算数据的审核
  1.对外贸企业上报清算数据的打印
  外贸企业将清算数据盘上报我处后,我处综合计会科将盘片中的调整数据打印成清单。主要有:
  A.外贸企业年度清算增值税进货凭证调整数据明细表;(样式同日常退税增值税进货凭证申报表)
  B.外贸企业年度清算增值税发票调整数据明细表;(样式同日常退税增值税发票申报表)
  C.外贸企业年度清算消费税进货凭证调整数据明细表;(样式同日常退税消费税进货凭证申报表)
  D.外贸企业年度清算增值税出口明细申报调整数据明细表;(样式同日常退税增值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E.外贸企业年度清算消费税出口明细申报调整数据明细表;(样式同日常退税增值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F.外贸企业年度清算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备案申报数据明细表;(样式同日常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G.外贸企业年度清算远期外汇收汇核销申报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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