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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对本市外贸、工贸和综合性进出口公司19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代电通知

  A.对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进货凭证明细数据的输入方法有“新增”、“修改”和“删除”。
  B.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进货凭证的商品代码和对应的计量单位也应与原申报记录同时保持整年度一致。
  (三)关于98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进货辅助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98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基本相同。
  (四)关于98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消费税进货凭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98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基本相同。
  (五)关于98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1.对外贸企业已申报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A.对外贸企业已申报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只有“修改”。
  B.商品代码只能修改最后二位,即扩展码。
  C.计量单位的修改原则与上述对进货凭证计量单位的修改原则相同,即某一商品代码下的计量单位整年度保持一致。
  D.对外贸企业已申报的所属期为“9801”和“9802”的申报记录在本次清算中不允许修改。
  E.外贸企业对已申报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进行修改后,必须在清算说明中逐笔填写“修改原因”。
  2.对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输入方法
  A.对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输入方法有“新增”、“修改”和“删除”。
  B.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商品代码和对应的计量单位也应与原申报记录同时保持整年度一致。
  C.外贸企业97年度的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不论是否经过备案申报都不能进行数据新增。
  (六)关于98年外贸企业所属期申报的消费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98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消费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与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基本相同。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计算机退税中计算消费税退税的原则,某一笔出口明细必须增值税与消费税同时退税,因此遵循这一原则,本次年度清算程序也进行相同的数据条件控制,即某一笔出口明细在增值税退税明细和消费税退税明细中的“出口报关单号+商品代码(十位)+出口数量”应保持一致。
  (七)进料加工扣税数据的调整方法
  进料加工扣税日常申报都采用计算机申报方式,在本次清算时,外贸企业应对进料加工扣税的登记、作价、委托等扣税和料件动用情况重新调整和新增申报。数据调整或填报于清算程序中的“进料加工管理”菜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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