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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对本市外贸、工贸和综合性进出口公司19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代电通知

  若外贸企业在原日常退税中申报的某一笔或几笔出口明细记录(出口非潮汕地区)因进货凭证属“潮汕地区”被加锁而造成库存不足的情况,可将原申报记录中的“出口数量”字段修改为零,并在备注栏内选择注明“原申报潮汕地区进货”加以表示,那么该笔出口明细记录将自动不参与退税的运算,并转入该外贸企业的“备案申报”中的“潮汕地区”数据库中。同时在清算审核时因出口原始凭证已申报我处归档无须提供。
  另外,若外贸企业新增的出口明细记录属从“潮汕地区”出口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必须将此笔新增记录申报在“备案申报”数据中,并在备注栏内选择注明“新增潮汕地区出口”以示区别。
  若外贸企业在本次年度清算中新增的某一笔或几笔出口明细记录(出口非潮汕地区)因进货凭证属“潮汕地区”被加锁而造成库存不足的情况,可将新增申报的出口明细记录中的“出口数量”字段修改为零,并在备注栏内选择注明“新增潮汕地区进货”加以区别。
  2.关于本市实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中的B外贸企业的核销单清算问题
  根据《清算管理办法》中的规定:B类外贸企业应将外汇收汇核销单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齐外汇收汇核销单的已退税款予以扣回。因此,在本次年度清算中,分类管理B类外贸企业必须在各所属期的出口明细申报中填报外汇核销单号码,并将按月单独装订成册的外汇核销单上报我处检查。若外贸企业在原日常退税中申报的某一笔出口明细记录现发现因未取得外汇收汇核销单而不能退税,可将原申报记录中的“出口数量”字段修改为零,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缺外汇核销单”以示区别。同时附送《上海市外贸企业分类管理B类企业年度出口收汇核销担保书》(样式见附件五),保证提供的全年外汇收汇核销单无误。
  3.关于本次年度清算中处理外贸企业的远期收汇核销问题
  在本次年度清算中,对外贸企业本年度内的中远期收汇核销申报,除申报远期收汇核销证明号外,还必须将《远期收汇核销证明》上规定的收汇核销日期进行申报。对逾期未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将原申报出口明细数据中的“出口数量”修改为零,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缺外汇收汇核销单”加以表示,同时清算程序自动扣回已退税款;对其余申报远期外汇收汇核销的记录我处将打印《外贸企业年度清算远期外汇收汇核销申报检查表》(样式同出口明细申报表)进行检查。
  4.关于本次年度清算中处理外贸企业的报关出口日期问题
  根据[1998]沪国税退便发33号《关于要求本市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数据中增加申报出口货物报关日期的代电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9月日起,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明细记录的备注栏内应填报该笔出口明细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报关日期以区别该申报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但从执行的结果看,各外贸企业执行的时间或退税所属期各不相同,无法统一进行清算。因此,现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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