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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对本市外贸、工贸和综合性进出口公司19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代电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对本市外贸、工
贸和综合性进出口公司19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代电通知
(沪国税退便发[1998]15号 1998年12月28日)


  遵照国税发[199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清算管理办法》)中的清算办法,结合本市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我处对1998年度本市的出口退税年度清算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1998年度口退税清算的范围
  1.企业范围
  本次98年度清算的企业范围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其他综合性公司、外高桥保税区贸易公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以下简称“外贸企业”)。工厂自营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由于退税方式的不同,不列入本通知清算的企业范围,对这两种类型企业的退税清算,将另行发文通知。
  2.业务范围
  上述外贸企业,在1998年1月至12月年已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均属本次清算的业务范围。
  二、关于19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中的几个政策问题
  1.关于本市外贸企业从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的退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退[1998]20号《关于转发的通知》中的本市实施意见,规定对本市外贸企业从广东省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四市购进的货物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的,一律暂不办理退税,待有关货物和凭证核查无误后,再予审批办理退税。
  因此,我处规定本次年度清算中对外贸企业1998年1月1日起从上述地区收购的出口货物不论已在日常申报中向我处申报,还是本次年度清算中进行申报,都不作为本次年度清算的基本库存。即对这部分外销库存由我处清算程序自动加锁,不得参与本次年度清算的库存运算。我处清算程序将在所有进货凭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进货辅助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记录的备注栏内注明“潮汕地区”字样以示区别。
  同样,我处规定本次年度清算中对外贸企业1998年1月1日起从上述地区出运的出口货物也暂不得退税。
  其中对外贸企业98年度已申报的出口明细数据,外贸企业在本次年度清算的出口明细数据调整中必须在备注栏内选择注明“原申报潮汕地区出口”加以表示,那么该笔出口明细记录将自动不参与退税的运算并转入该外贸企业的“备案申报”中的“潮汕地区”数据库中。同时在清算审核时因出口原始凭证已申报我处归档无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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