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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局关于《物业保安人员岗位证书》、《值勤证》加盖公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
局关于《物业保安人员岗位证书》、《值勤证》加
盖公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物[1999]0032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办公室:
  根据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房地物(1998)第499号)有关规定,现就《物业保安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值勤证》加盖公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证书》盖章。《岗位证书》贴照片处盖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钢印;《岗位证书》“发证单位”栏上盖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社防办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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