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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深入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深入开展清费治乱减负
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价费字[1999]39号 1999年2月5日)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全省经济工作和物价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做好199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6]13号、[1997]14号、鄂政办发[1997]27号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做到清费治乱减负的工作班子不撤、人员不少、工作力度不减。经过两年的艰苦努力,各地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中央和省里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主要表现在该取消的项目尚未彻底取消;已取消的项目和降低了的标准还未完全落实到位;有关的制度、措施还不够完善、配套;分行业、分系统的清理整顿工作才刚刚开始。各地一定要深入学习中央和省有关清费治乱减负的文件,克服厌倦和畏难情绪,把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引向深入。
  二、对收费许可证副本进行全面审核,将已取消了的收费项目和降低了的收费标准全部落实到位。1997年和1998年的工作重点是清理文件,公布取消的项目和降低的标准。1999年的工作重点是保证已取消了的项目和降低了的标准落实到位。各地必须在5月底前对所有的收费许可证副本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对已取消了的收费项目必须全部取消,对已降低了的收费标准必须全部落实到位。要做到许可证副本上所列的项目、标准与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相一致。
  三、继续深入清理整顿,坚决取消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及项目。《国家计委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计价费[1997]151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坚决取消的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列。在过去的两年里,各地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不少地方还留有“尾巴”。因此,各地要继续深入清理整顿,对各地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项目、标准及已公布取消的收费文件、项目、标准分别一一列出靖单,对尚未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其情况于3月底前报省局。省对市、州、直管市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州对所属县、市、区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省对县、市、州进行抽查。各市、州对县、市、区的检查结束后向省局写出书面报告。今后凡未按程序擅自审批出台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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