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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1999]14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要求,1998年,我们组织全省监察机关对合署办公以来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表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为合署办公确定的原则,顾大局,讲党性,讲团结,守纪律,努力做到了“合署、合心、合力”,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完善合署办公新体制,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做到了较好的发挥,有力地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同时,调查中也发现在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对中央合署办公决定的理解存在偏差,把合署等同于合并;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在合署办公后继续抓好监察工作认识不足,领导弱化,部分县(市)政府长期没有明确分管领导;有的监察领导班子不健全,机构不落实,力量有所削弱;有的在工作、生活条件方面长期未得到就有改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察职能的加强和监察工作效率的提高。为此,现就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在新形势下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监察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形成高效能的政府工作系统,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要全面正确理解中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的决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一如既往地抓好监察工作,切实解决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对监察工作重视不够的问题。要把行政监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并根据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分工一名政府领导具体抓。要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建立和落实各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等有关重要会议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争取政府的领导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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