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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置下岗职工优惠政策中涉及山区范围界定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置下岗
职工优惠政策中涉及山区范围界定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7号 1999年2月10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置下岗职工优惠政策中涉及山区范围界定的批复》(闽政办[1999]18号)称:“经省政府同意,闽委发[1998]9号文件中所指‘山区’的范围界定,按照闽委发[1998]17号第三条、闽人大常[1998]18号第八条和闽委办[1998]69号文中对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县界定的范围执行,即‘山区’为:宁德、南平、三明、龙岩四地市和平潭、永泰、仙游、平和、安溪、华安六个经济欠发达的县。”请结合闽地税政二[1998]51号转发闽委发[1998]9号文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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