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二)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重复投标的;
(七)同一标书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土地招标小组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在规定的投标期限内,有效标书不受投标标书数量的限制,但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标书。当有效标书只有一份,且其报价和其他承诺符合中标条件时,不妨碍该标书单独中标的权利。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小组由五人组成。土地拍卖小组履行职责时,以市规划国土部门的名义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举行拍卖前可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设定拍卖底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未达到拍卖底价时,该报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
拍卖底价应当保密,并在实施拍卖前向拍卖主持人启封。
第二十八条 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书。拍卖申请书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编制。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样式应在提供拍卖申请书的同时提供给竞买申请人。
拍卖公告应于拍卖三十日前在《珠海特区报》或《南方日报》刊载,在市交易中心公布。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土地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②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和条件;
③竞买人索取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拍卖文件工本费;
④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⑤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包括竞买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交付时间及方式;
⑥给付拍卖成交价款的方式和期限;
⑦市规划国土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拍卖人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应公告。竞买人可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销竞买申请。
第三十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交纳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