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
③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工本费;
④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⑤出让底价;
⑥评标、决标方法;
⑦投标履约保证金数额和支付时间及方式;
⑧给付中标价款的方式;
⑨开标时间和地点;
⑩市规划国土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更改招标公告内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应公告。
第二节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标书投入标箱前,市土地招标小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申请人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和招标公告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交纳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投标人身份证影印件);
(二)投标人委托他人进行投标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委托文件。
经审查符合资格的,由土地招标小组发给《投标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告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撤销标书。
第二十二条 投标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第三节 开标和定标
第二十三条 土地招标小组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定标时,应有招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规定的标书宣告无效;
(四)评标和定标,确定出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五)对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
(六)由市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