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所取得项目为商住用地、写字楼用地的,应当批准其直接取得单项房产开发经营权,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历史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业用地、旧城镇改造项目用地经批准改为商用土地的,应当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就土地权属来源、是否交清地价、有无抵押查封等权利状况进行审核,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委托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市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招标或拍卖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交付招标拍卖的直接费用;
(二)交纳国家税费;
(三)按市政府规定的地价标准补交地价;
(四)剩余价款(包括所得利润和土地增值)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或申请拆迁人。
前款土地招标或拍卖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先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市规划国土部门确认后作为招标或拍卖的底价。
第十五条 对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中标人和竞得人应严格按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
第三章 土地招标、投标
第一节 招标
第十六条 进行土地招标,可选择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在投标书中报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报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对项目各因素确定权重综合评分后评定的得分最高者;
(三)在竞投起算日开始的有效期限内最先付清(已汇入市规划国土部门指定的帐号内)按规定计算的宗地标定地价款者,或实际交付地价款最多并达到按项目计算宗地标定地价的90%以上者。
第十七条 土地招标小组由七人组成。其履行职责时,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名义进行。
第十八条 土地招标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标书。
标书格式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编制。
出让合同的样式在提供标书的同时提供给投标人。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于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十日在《珠海特区报》或《南方日报》及市交易中心发出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土地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