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30日)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
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9]2号 1999年1月17日)
你分局(关于对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从事利率掉期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厂沪税外分业(98)7号)收悉。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的问题,经请示,现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98)736号批空如下:
一、金融企业从境外借入资金为规避利率风险,先将其借入资金的浮动利率掉期换成为固定利率,再转贷给国内用户。此类业务仍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