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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省级
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
(成银科[1999]3号 1999年1月28日)


  各市、地、州中心支行会计科(处),省农发银行、省级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支)行会计处(财会为配合财政部门清理规范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川财综[1999]6号通知),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的开立。对省级各部门和单位新开设或变动预算外资金收支账户,成都市五城区内各银行应根据省财政厅同意开户、变动账户的有关批文,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纳入专用存款帐户进行管理,并按《帐户管理办法》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二、省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账户的使用。省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核算本部门、本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款项,由开户单位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划缴省财政专户,该过渡账户不能发生其它收支;支出账户反映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该账户资金只支不收,支取现金必须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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