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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新建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海口市、
三亚市、琼山市新建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1999]6号 1999年1月29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朱总理的指示,尽快盘活我省积压房地产,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经1999年1月20日省财经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在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期间严格控制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新建商品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政府及其规划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控制商品房建设,并结合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认真解决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通过调整着重解决住宅小区绿地比率偏低、功能不配套等问题,创建优美、舒适的城市居住环境。
  二、国家重点项目、省重点项目以及对我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设施、工业、高新科技、教育和旅游项目配套的房地产项目应首先使用已圈占的闲置土地,如闲置土地不足或不适宜项目建设,可新征用土地,除此之外,不再批准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
  三、不再批准高档宾馆、酒店项目立项。已立项报建但未开工的实行缓建;已开工的项目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通过修改设计转化为普通住宅项目进行建设。
  四、凡利用银行贷款建设的高档商住楼、高档公寓项目,有关部门不再批准立项和新开工;对自有资金投资的高档商住楼、高档公寓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
  五、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不再批准市区内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项目立项。居民普通住宅要尽可能利用空置商品房,或将“半拉子”工程转化建设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
  六、不再批准新建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要尽量利用空置商品房或“半拉子”工程转化为安置用房或周转房;确需新建的,其立项、开工等手续由省有关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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