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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失效]

  外购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实际支付款项给销售单位、提供劳务(包括代理业务)单位的银行帐号,应与其票面上加盖“销货单位印戳”注明的银行帐号相同;否则,按不一致处理,不予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可据农业生产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按规定要求填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并作“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记帐联)的附件。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个人收购免税的初级农业产品时,应凭《农民个人自产自销证明》,开具“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并作“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记帐联)的附件。
  《农民个人自产自销证明》(格式附后)一式两份,一份为开具的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由收购单位据以开具“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有关《农民个人自产自销证明》的印制、使用资格认定、填开总额的限制等事项,由各地自行制定。
  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上述凭证资料,纳税人应加盖“已申报”印章,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六、企业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随其外购货物在验收入库或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报送运输发票复印件应加盖“已支付”字样章。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运输发票,纳税人应加盖“已申报”印章,按有关规定,计算其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随其外购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企业在财务处理时,应与外购货物在同一张记帐凭证上作相应的会计分录。对支付运输费后不能与外购货物在同一张记帐凭证上作相应会计处理时,可在支付运输费用的会计凭证,及其外购货物的凭证上互注载明,以便核查。
  七、凭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已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应在海关完税凭证上加盖“已申报”印章。
  八、对企业当期申报的金额较大或大宗的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应实地对企业资金运作、实物、帐户进行专题核查。具体核查金额标准或货物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九、企业接受委托代(经)销代购的业务,应在接受委托之前,将代(经)销代购协议书的具体情况包括委托品种、数量、盎额等,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企业应及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中进行核算。否则,一经查处发现的,视企业进行帐外经营,按偷税论处。
  十、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库存存货的盘点,定期不定期通过专项或全面,分品种或大类的清查,及时了解库存的真实,对已构成损失的、报废的物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责令进行清理,作进项税额转出,以防止企业帐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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