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121号 1998年12月31日)
各地、市(县、区)国税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便于纳税人自主管理,强化监督,现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有关抵扣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并办妥有关入库手续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时,企业应填制纳入当地税务机关管理的入库凭证(或凭据),尚未填制上述入库凭证或填制入库凭证缺乏内部控制,税务机关可视为手续不全、可信度低的,暂不抵扣。
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包括所属地仓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跨县的仓库验收入库、租借他人仓库或寄存他人仓库存放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暂不得作为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各地应将企业仓库的管理人员、地点和入库凭据等情况纳入税务管理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确定。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清货款或开出尚未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和支付工具提供有关付款凭据,供税务机关查验核对,确认贷款支付情况。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付款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包括代垫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包括代理业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