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加强1999年
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鄂价重字[1999]15号 1999年1月14日)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委),省运输管理局:
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鄂价重字[1996]281号)规定,1999年春运期间(2月1日至3月12日),在规定的运价基础上上浮运价,上浮幅度在30%以内。“规定的运价”是指票价中的运价部分,含各种加成,不含客附费、保险费、通过费、站务费。现就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物价和运管部门必须在省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根据本地情况具体制定春运期间的上浮客运价格,并加强管理,张榜公布,不得随意涨价或降价。
二、各地物价部门和交通部门要与相关市、县加强联系,协调好运价水平,保证同线路、同车型、同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