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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习贯彻《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习贯彻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鲁国税政[1999]1号 1999年1月18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树立公务员队伍良好形象,提高公务员队伍基本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市、地局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附: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政治规范

  第一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四条 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忠于国家,维护政府形象。不得组织或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加罢工。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六条 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技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有关专业知识,精通本职业务,不断提高行政管理能力。
  第七条 忠于职守,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公务。
  第八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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