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区县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二)教育督导人员的整体结构应当是年富力强。专职督学以中年为主,实行老、中、青结合;兼职督学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身体条件必须能适应督导工作。
  (三)教育督导人员必须熟悉教育行政管理和基础教育工作,督导人员应加强对督导工作业务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教育督导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代管,教育督导经费在教育经费中开支。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教育督导人员的管理,保证督导工作所需活动经费和其它必须的工作条件。
  (五)区县教育督导机构的基本职责和职权:
  1.制订本区县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2.对本区县所辖乡镇的教育工作及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督导和视导。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向区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3.组织实施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布置、委托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4.对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5.完成教育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同时应向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督导评估结果应成为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奖评乡镇、学校和考核校长的主要依据,应通过督导评估,发挥其导向功能和激励作用。
  6.督导机构具有以下职权: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二、严格做好选(聘)任督学工作
  督学是代表政府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执法人员。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选聘督学人员。
  (一)督学必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有7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业务,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写作能力。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5.身体健康。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均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对督学均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经过考核,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不称职的专职管学应调离督学岗位,不称职的兼职督学应予解聘。
  (二)督学的待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