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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区县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区县
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7号)


  市教委《关于加强区县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1999年1月28日

关于加强区县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意见


  自1991年国家教委颁布《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以来,我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逐步健全,督导队伍不断壮大,一批有深厚业务基础、丰富工作经验和较高政策水平的教育督导人员通过勤奋工作,为西安地区提前两年完成“两基”验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将教育督导制度确定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条件合格、相对稳定的督导队伍,是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保证。随着教育逐步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及教育行政机构管理职能的转变,面对亟待巩固提高的“两基”成果和全面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这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我市教育督导队伍的现状已不能适应教育督导工作发展的需要。主要反映在:专职督学数量严重不足,年龄老化,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督导任务;有些区、县督学选任不够严格,甚至把督学当作安置一些干部职级待遇的岗位;现有督学大部分未接受过岗位培训,整体素质亟待提高……。为适应我市当前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区县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区县教育督导机构建设
  区县教育督导机构由区县政府授权,代表区县政府完成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国家教委将从1998年起全面建立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并规定施行这一制度是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一项本职工作和中心任务。开展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加上全市“两基”验收后的复查、监测,教育督导作为一项教育基本制度的职责任务正充分地被人们认识。各区县要转变传统的教育管理观念,高度重视督导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调整年龄结构,提高素质,完善制度,切实解决好教育督导队伍建设问题。
  (一)区县教育督导机构名称应统一为“××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室应配备督导主任(不低于副处级)和足够数量、职级的专职督学。教育督导室人数可根据当地学校数量、教师数额、行政区划及管导任务,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应含一定数量的国家公务员,不足部分在教育部门内部调剂解决。根据工作需要,还可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凡不专门从事督导工作的,不得占用督导人员的编制和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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