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区、县职业介绍所协调,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为主,负责对地区的就业特困对象进行就业安置,以从事公益性劳动为主,也可通过家庭手工业及临时性的劳务输出等途径,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2、组织培训
对地区中的就业特困对象,应根据各自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适应性或提高性的再就业培训,也可组织特困对象进行再就业的政策培训,鼓励他们走自谋职业的再就业之路。
四、对特困对象的保障措施
1、就业特困对象的安置性就业补贴从事地区安置劳动就业的,可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98年暂按人均400元/月的标准,其中70元划入医疗费补贴专户),安置性就业的特困对象也应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参照非正规就业的办法)。就业特困对象的两项基本保险费用一半由市失业保险基金补贴,一半由本人承担。由街道、乡镇就业服务载体负责一年核算一次,一次性缴纳。岗位补贴的费用,由地区载体组织负责按月向区、县职业介绍所申报,报市再就业办公室审批。
2、就业特因对象的培训补贴
对就业特困对象,组织参加再就业培训的,培训费予以全免,培训期间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按职工定补标准)。培训期间的培训费和基本生活补贴费由区、县职业介绍所向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申报,再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
3、对就业特困对象的生活补贴
对就业特困对象确因本人健康原因暂无法正常参加安置性就业或再就业培训的,可给予生活困难补贴,但需出具由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指定医院的证明后,按职工定补贴标准给予生活困难补贴。就业特困人员的门急诊需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指定的医院医疗,在医疗费专户进行补贴。
就业特困对象困难补贴由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根据情况负责向区、县职业介绍所申报,报市职业介绍中心审核,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
五、对就业特困对象重点帮助的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协调,落实任务。
开展对地区城镇失业人员中就业特困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及重点帮助,促进就业特困对象的再就业是区、县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要加强再就办、职介、失保、培训等部门的协调,落实专人负责,理顺工作环节,制定有效帮助措施,充分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就业特困对象进行重点帮助,促进就业特困对象的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