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对本市失业人员中的就业
特困对象进行重点帮助的意见
(沪劳服职[99]第3号)
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
根据市府办(97)26号《关于本市两类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暂行意见》精神,现就对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特困对象(以下简称就业特困对象)进行重点帮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特困对象的界定
就业特困对象是指失业一年以上,愿意接受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指导,因就业条件差,且就业愿望迫切,家庭生活困难,非本人主观原因,仍在失业的失业职工。
就业条件差,就业愿望迫切一般指失业人员愿意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因病或肢体缺陷又未达到残疾标准;能坚持工作但又难以在市场竞争就业的。家庭生活困难一般指特困对象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水平在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贴标准。
二、就业特困对象的认定程序
对就业特困对象的认定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要在调查摸底全面了解地区特困对象的基础上,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职业指导工作,落实帮助措施,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特困对象的提出,应由本人申请地区城镇失业人员中,凡可属就业特困对象的,应由本人凭《劳动手册》向常住地址所在地的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对其职业指导后,本人填写《地区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并签署愿意接受就业服务机构各项就业安置的承诺后,由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及时对其特困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从三月份起,每季一次(即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十五日前)报区、县职业介绍所。
2、区、县职业介绍所核准,市职业介绍中心审批区、县职业介绍所在核准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报送的就业特困对象后,于每季度末前将《地区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和《地区就业特困人员汇总表》一起报市职业介绍中心审批,经审核同意后,列入地区特困对象,进行重点帮助。 凡经批准列入地区特困对象的失业人员,各区、县或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都应建立一表一卡,即《地区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和《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卡》,加强职业指导,随时掌握和了解特困对象的变动情况。
三、对就业特困对象的帮助措施
1、安置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