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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凡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或前2-3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对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30-100万元,凡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工业企业年应纳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纳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连续零、负税额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将其纳税行为置于税务部门的严格监控之下。
  4、对新开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一般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健全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需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报市局审批。
  5、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正确区分正常和异常零、负税额申报企业,作好零、负税额申报企业“户籍”认定,管理工作
  (一)零、负税额申报的概念
  1. 零申报
  (1)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同时为零,既没有生产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
  (2)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零的纳税申报;
  2.负申报
  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以下原因形成的零、负税额申报为正常零、负税额申报。
  1、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
  对该类企业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确认其开业时间,同时要求其预计生产经营转入正常及税款实现的时间。
  2、经营性、政策性亏损企业
  对上述企业应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予以确认。
  3、季节性集中采购原材料的企业
  对该类企业应要求其写明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4、经营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对该类企业应要求其提供市局的批准文件。
  5、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形成的零、负税额申报企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二)项造成的零、负税额申报外为异常零、负税额申报。如纳税人利用迟报、瞒报、隐匿销售收入,擅自扩大抵扣范围,虚开发票等行为,造成的零、负税额申报。
  (四)对正常零、负税额申报和异常零、负税额申报企业, 各基层局应在征管档案中和税收业务征管软件中分别做出标记,对异常零、负税额申报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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