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40号 1999年2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1998]6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科学运用计算机征管软件零负申报查询功能(市局信息中心已下发各单位),组织安排好此项工作。
各基层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解决异常申报问题提高到改善国税部门执法环境,深化征管改革,保证收入任务完成的高度来抓,要切实贯彻“法制、公平、文明、效率”新时期治税思想和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十六字方针。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抓点带面,研究新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附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
为确保新税制的贯彻执行,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增强税收刚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偷税行为,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防止零、负税额申报的发生
中、小型工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率较高,并易发生违反税法的行为,因此,严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是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的前提和基础。各基层局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结合1999年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划转,对不符合标准的一般纳税人一律取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