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国内
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1日 京政函[1998]第88号)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改变我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请示》(京地税二[1998]5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本市范围内的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进行调整,自1999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转让在京房地产的国内单位,由向原房地产座落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改为向转让项目的企业核算地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务注册登记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申报纳税仍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